原告陈某甲,男,汉族。
被告陈某乙,男,汉族。
被告杨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锋,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智奇,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4年9月12日以已与被告陈某乙、杨某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方文强
书记员:李泽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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