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耑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国庆
审判员:边炳有
审判员:杨顺才
书记员:吴天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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