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某
陈某甲等103人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雄县大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王贺通(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肖辉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甲等103人。
诉讼代表人李志华、张瑞峰、马英江、王耀辉、寇林强。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现河北太行监狱服刑)。
被告雄县大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贺通,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地址: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贺通,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辉,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等103人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等10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等103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等10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3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陈某甲等103人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审判员:刘山林
审判员:常忠学
书记员: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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