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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刘成军与被告张某某、李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耿春华(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
刘成军
张某某
易昆(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代雪莲(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李小某

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26日。
原告:刘成军,男,生于1966年10月19日。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春华,男,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1月8日。
被告:李小某,男,生于1974年6月12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昆,男,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莲,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刘成军与被告张某某、李小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
原告陈某某、刘成军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刘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成军共同自愿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刘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刘成军共同自愿负担。

审判长:袁君

书记员:洪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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