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史道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二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高银山
审判员:于长春
审判员:王爽
书记员: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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