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树龙,男,铁力市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伊某桃盛温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桃山镇南五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孔凡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晶波,男,伊某桃盛温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告铁力市宇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力市森铁街。
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宝祥,男,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伊某桃盛温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宇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铁力市宇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院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铁力市宇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本案其中一被告,符合法律规定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铁力市宇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魏学雨 审判员 王存国 审判员 韩金山
法官助理 孙 威 书记员 滕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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