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郑吓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宏波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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