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丁淑霞
刘静(河北承德双某某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
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淑霞,系陈某某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承德市双某某双塔山镇弘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
负责人:朱万双,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钢,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双某某大庙镇陈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随母亲将户口迁至承德市大庙镇陈营子村,被告承诺原告平等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2012年,双某某政府对陈营子村整体改造,原告此时已独立分户,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享受四万元补贴的条件,但由于被告在落实拆迁补偿政策时工作疏忽,没有按拆迁政策支付申请人补偿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主张其在陈营子村整体拆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户享受四万元补贴的条件,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主张其在陈营子村整体拆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应批未批”宅基地户享受四万元补贴的条件,要求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
审判长:王楠
审判员:侯金英
审判员:周亚军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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