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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靳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靳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语锋 审 判 员  赵宪斌 人民陪审员  杨奋强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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