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春
付超(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陈林春。
委托代理人付超,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陈林春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根据陈林春在民事诉状上列明的张某某个人信息,无法向张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核实陈林春诉被告张某某身份的真实性,故陈林春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林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根据陈林春在民事诉状上列明的张某某个人信息,无法向张某某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核实陈林春诉被告张某某身份的真实性,故陈林春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林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0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辛天成
审判员:张耀承
审判员:石海燕
书记员:周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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