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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云云,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被告:方某某,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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