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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住咸安区大幕乡西山下村六组19号—1。
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安区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马鞍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贵,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兴洋小区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位于上海市柳市路1弄5号901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予以冻结,并以陈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鄂L3563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陈某某与其妻阮晓兰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柳市路1弄5号901房的房屋产权[沪房地黄字(2011)第000088号]予以冻结。期限为2020年2月24日。
二、将担保人陈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车牌号为:鄂L35638)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阚自力人民陪审员陈铖人民陪审员张召元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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