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文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竣,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原告陈文学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学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陈文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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