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尚绪欣,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忠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李家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荣,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雪莲,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宜昌裕宏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责任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4.5元,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4.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望胜
书记员:伍倩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