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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世民,黑龙江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万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世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陈某某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期限、约定地点如实为被告给付了自己的劳务,依法应当获得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报酬。被告万立新未按合同内容给付原告35000.00元劳务费,尚欠30000.00元,属于不完全履行,应承担相应合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工资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万立新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语锋 审 判 员  赵宪斌 人民陪审员  韩 仪

书记员:苗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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