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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铁。
被告卿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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