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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铁。被告卿秀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卿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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