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
赵铁
卿秀丽
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海江,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铁。
被告卿秀丽。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卿秀丽、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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