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
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于铁军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薇薇,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法定代表人胡树华,该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铁军,市政设施管理站副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第三人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4.16元,减半收取2,127.0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4.16元,减半收取2,12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赵德新
审判员:蔡文娟
书记员:左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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