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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马会平诉被告陈金生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马会平
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
陈金生
高永苓(河北秦皇岛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马会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周德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生,男,1964年9月24日,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委托代理人高永苓,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马会平诉被告陈金生赡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景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属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二原告均年满60周岁,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被告支付的赡养费不宜过高,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酌定被告给付二原告的抚养费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告陈某某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负担了医疗费34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担负11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金生自2014年1月始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陈某某、马会平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
二、被告陈金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二原告均年满60周岁,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被告支付的赡养费不宜过高,参照2012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本院酌定被告给付二原告的抚养费为每人每月100元。原告陈某某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负担了医疗费3400多元,原告要求被告担负11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五)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金生自2014年1月始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陈某某、马会平赡养费每人每月100元;
二、被告陈金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医疗费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刘景凯

书记员: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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