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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泉,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泉,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孩子作业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并将原告打伤,因此,被告应就原告因此受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过错,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给付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收费收据包含妇科门诊挂号费及子宫附件超声检查费,对该费用应予以扣除,医疗费数额应为3342.65元;原告要求给付护理费1800.00元,因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也没有相应医嘱证明需要护理,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00元,因其未住院治疗,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营养费500.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医院医嘱,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误工费1950.00元,因其未提供收入证明以及工资扣发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给付交通费500.00元,综合原告伤情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医药费及交通费合计3542.6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佳 人民陪审员  焉有勤 人民陪审员  范永红

书记员:曲直 附页: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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