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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承某凯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陶亚利(河北承某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
承某凯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迁西县。
委托代理人陶亚利,承某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某凯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池彦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丰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承某凯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树军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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