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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稀奇。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池洪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丁稀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其经营的双桥区魁兴嘉业器材租售商行与被告下属部门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原告按约履行了建筑器材出租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原告要求的违约金金额既符合合同约定,又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租赁费141769.91元、丢失物品赔偿费41008.50元、维修费655.20元、违约金50000.00元,合计人民币233433.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3000.00元,由被告宽城恒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明昌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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