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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凤某与被告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凤某。
委托代理人杨梅,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某与被告孙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凤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凤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凤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凤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爽

书记员: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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