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陈国光
白某某
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国光,男。
被告: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1,075.00元,原告陈某负担1,075.00元,退还原告陈某1,07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原告已交付),减半收取1,075.00元,原告陈某负担1,075.00元,退还原告陈某1,075.00元。
审判长:马波
书记员:李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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