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全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领,女,汉族,系原告之妻子。
被告胡某臣,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被告马海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苗运平,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力与被告胡某臣、马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全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彩华
书记员: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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