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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李某某
周贺林
周俊(雄州法律服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望驾台村。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俊,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黄启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建平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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