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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岱前村岱前146-2号。
  被告: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八桥路708号A号。
  法定代表人:蔡晓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荣,上海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0日,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沈  磊

书记员:陈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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