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连
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
候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连,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高斌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
负责人张春江,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候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连诉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运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运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付堂
审判员:张国强
审判员:刘志方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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