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与被告李红龙、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二板
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张某
张某
李红龙
刘德红
李某某
;刘德宏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杨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二板,山西省繁峙县人。
原告:郭某某,山西省繁峙县人。
原告:张某,山西省繁峙县人。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山西省繁峙县人。
原告:张某,山西省繁峙县人。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山西省繁峙县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军,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龙,男,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红,阜平县阜平镇人。
被告:李某某,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宏,阜平县阜平镇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住所地:曲阳县恒州镇太行路中段489号,
主要负责人:吴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与被告李红龙、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陈二板、郭某某、张某、张某负担。

审判长:桑占全

书记员:张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