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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梁某某、陈某、陈某、宋某、陈某某、杨某某、杨忠彬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筠,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刘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陈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陈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秀芝,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杨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杨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陈某1与被告刘某1、刘某2、梁某、陈某2、陈某3、宋某、陈某4、杨某1、杨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陈某1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书记员: 崔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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