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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 冯福振
审判员 田丰
人民陪审员 齐伟娜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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