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银河,河北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故原告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
审判长 冯福振
审判员 田丰
人民陪审员 齐伟娜
书记员: 贾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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