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陆某某
张杰(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吕晓文(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

原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张杰,女,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建明镇。
法定代表人刘冠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晓文,男,河北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冠雄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晓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原告陆某某年满63周岁,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故原告陆某某主张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诉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该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原告陆某某年满63周岁,虽已达到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故原告陆某某主张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诉请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遵化市口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侯凌云

书记员:徐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