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汉超,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林。
被告:潘某。
被告:唐某某。
被告:王某。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黎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奥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潘某、唐某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2019年7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陆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 姝
书记员:唐祖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