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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阳某某
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北京市。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侯天友,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立鑫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翟来彬到庭参加诉讼。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二次结构工程款102064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资汇总表,应属原告雇佣工人的工资,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直接对工人发放,应属对原告债务的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木工组刘尧贤等人工资由刘某某以同乡、亲友名义代领,原告虽持异议,但由于该工资终极权利人为刘尧贤等人,如出现代领侵占刘尧贤等人权利的行为,可由权利人直接向二被主张。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2064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2340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二被告支付二次结构工程款102064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资汇总表,应属原告雇佣工人的工资,被告应按双方确认的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天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唐山市丰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督下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直接对工人发放,应属对原告债务的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木工组刘尧贤等人工资由刘某某以同乡、亲友名义代领,原告虽持异议,但由于该工资终极权利人为刘尧贤等人,如出现代领侵占刘尧贤等人权利的行为,可由权利人直接向二被主张。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程款102064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立鑫

书记员:郑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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