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生
张某
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袁向东(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另案被告)李玉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原告(另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家口市阳原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另案原告),住所地张家口市阳原县。
法定代表人邸学逊,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向东,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合并审理原告李玉生诉被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诉被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生、张某、原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均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生、张某、原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各十元分别由四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上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生、张某、原告阳原县京原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各十元分别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东风
审判员:郭德福
审判员:王雅卿
书记员:王利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