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职业,住荆门市掇刀区亿达花园丽苑12栋502号,公民身份号码54012519681218653X。
委托代理人汪琦琛(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个体养殖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许珊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个体养殖户,住荆门市掇刀区兴隆街道办事处兴隆村4组,系被告刘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刘某、许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因与被告刘某、许珊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刘某、许珊珊负担。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 陈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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