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阮某某诉被告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被告刘某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户籍所在地虽然在铁锋区,但经常居住地已于2007年10月迁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兴嘉园28号楼01单元02层02号,本案应移送至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现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被告刘某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诉讼费17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艳 审 判 员 王 昆 人民陪审员 杜代芬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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