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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阮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岩,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下称中保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梅、被告中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黑B92D36号本田风范轿车登记车主为阮某某,阮某某作为主体资格适格。该车辆在中保财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成立。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中保财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投保车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本案黑B92D36号本田轿车委托评估价格77,420.00元在投保限额内,中保财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然后行使代为求偿权。原告阮某某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中保财险公司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关于原告阮某某庭审后自愿放弃施救费6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阮某某保险理赔款77,420.0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 铸 人民陪审员  刘景丹 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

书记员:曹姗姗 处理过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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