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
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
徐良兴(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
许某某
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魏伟(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阮国强
冯某某
原告阮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细喜,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良兴,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维佳,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伟,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罗某某。
第三人阮国强。
委托代理人徐良兴,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良兴,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第三人罗某某、阮国强、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以及第三人阮国强、冯某某经过协商后,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现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某某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阮某某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亚军
书记员:廖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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