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某
郭肖龙(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肖龙、李翔,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邓永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河北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韦
书记员:李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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