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某
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于某
原告阎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受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昆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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