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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阎某某
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
于某

原告阎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韩梅,黑龙江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受理原告阎某某与被告于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某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阎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昆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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