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正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朝鲜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姜笑雨,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
闵正德与赵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闵正德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闵正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闵正德负担。
审判员 孙雁喜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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