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寒
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
马某
周会
原告问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被告周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
原告问寒与被告马某、周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问寒的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周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周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被告马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马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会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周会共同给付原告问寒101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13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周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等权利。被告马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属实,被告马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马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会与被告马某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周会共同给付原告问寒101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13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丽丽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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