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照明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吴猛
原告闫照明。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正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猛。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照明与被告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照明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0元,减半收取554.00元,由原告闫照明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00元,减半收取554.00元,由原告闫照明承担。
审判长:王立立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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