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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东煤地质二0四勘探队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淑燕,女,七台河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山街道七星花园B区商服1号楼。
负责人:王海峰,职务新兴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蕾,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山湖路51号(市总工会5-7层)。
法定代表人:袁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冷,男,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思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闫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淑燕、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新兴支行的法定代表人王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蕾、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冷、赵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建行给付利息人民币6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建行承担。原告闫某起诉的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4日,我去建行存款10万元人民币,存期5年,当时年利率是5.25厘,共得利息应该是26250.00元,建行工作人员“王林艳”,说有6厘的你存多好啊?也是5年期,我说那行啊,就办手续,我完全不懂也不知是保险,王林艳也没有告诉我,你应该有责任有义务说明这不是建行存款,是代替保险公司办的保险,有风险的,我如果要存,出一切差错我不带找你建行,我上建行是存款,如果要保险我自己去保险公司也用不着你建行,要低于银行利率5.25厘的话,就是傻子也不能同意的,后来,保险公司也给我打了几次电话,我都没有回复,我来找“王林艳”问是怎么回事?她说不用理他,你这是存款,我也就认准是建行存款,到期后我才知被骗,当时跟保险公司多次交涉,保险公司给付了红利20000.00元,与建行存款利息相差6250.00元,作为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为了个人吃回扣和提成,骗国家、骗人民,为国家正义、为我个人利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于2012年3月14日在被告建行办理了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的红利发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保险业务,保险金额10万元,在被告建行办理的代办保险业务的全部流程中均签名确认,且在10日异议期内,未向被告建行及保险公司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在2017年3月27日保险合同5年期满后经过投诉、协商,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了兑付保险金及其红利的协议,次日如约收取了保险金及红利,原告的行为证明了其办理的保险业务事实成立,而非在被告建行办理了存款业务,故原告诉请与被告建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查无实据,其要求利息补差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闫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闫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汉英 人民陪审员  高莉莉 人民陪审员  田 微

法官助理杨柳 书记员邵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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