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袁久忠,系黑龙江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常虹(被告王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告韩品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兰英(被告韩品海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系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韩品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闫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到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德彬 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 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
书记员:何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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