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门XX,女。
委托代理人宋伟龙,男。
委托代理人呼延红,女。
被告石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XX诉被告石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0.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
审 判 长 :徐维琴 审 判 员 :吕乃顺 代理审判员 : 张 芹
书记员:: 吴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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