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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门关印诉被告门关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门某甲
祖广玺(河北涿州晨曦法律服务所)
门某乙
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门某甲,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现羁押于张家口沙岭子监狱。
委托代理人祖广玺,涿州市晨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门某乙,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焱辉,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甲诉被告门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一鸣
审判员:李明明
审判员:辛龙影

书记员:李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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