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治市郊区落子剧团。地址:长治市郊区漳沂村。
负责人史志安,任该剧团团长。
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店上镇洪岭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任该村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郊区落子剧团诉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郊区落子剧团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治市郊区落子剧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艳琼
书记员:崔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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