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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
肖某
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郑志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赵某某
杨某某

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彦利,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大众街6338号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南县长凝镇东染各庄村55号

委托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委托代理人郑志仁,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南县倴城镇爱民路西26-6。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南县长凝镇赵庄村。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某市滦南县长凝镇赵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华阳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翠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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